近日,交通運輸部印發《關于開展2024年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具體核查對象、核查內容加以明確,以加強國內、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與服務質量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
根據《通知》,核查對象為:
國內水路運輸領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進行備案的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船舶的營運資格。
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領域: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已備案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查詢本省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及其運營船舶信息)。
核查內容為:
國內水路運輸領域: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以及營運船舶的營運資格保持情況;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備案情況;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情況;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產經營狀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問題;經營者對于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國際及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領域:水路運輸經營者是否滿足相應的從業條件要求;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紅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2023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以及違規違章記錄;國際船舶運輸企業是否已依法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國際及港澳航運業務——國際統計業務上報——海上國際運輸業統計調查制度)填報相關統計信息;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按照《通知》要求,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有關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年度核查情況分別報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廣東、廣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區)將本省份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情況同時報部珠江航務管理局。
(轉載自中國港口網)